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林曾秀聰
林至宏
林炫仰 林威昌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衍峰 律師複代理人 徐偉瀚 律師被告 蔡志遠
鄭瑞芬 即 宇綸 食品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