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4號原告 李絜琳
李清義 張家惠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明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被告 蔡進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4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陳碧玉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毓羚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