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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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60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