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任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
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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