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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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5號原告 楊青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之名稱、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倘原告係欲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於民國101年10月3日所為之雲監裁字第裁72-KAL019927號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則應載明: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設嘉義縣朴子市○○○路○○號,代表人 劉育麟 (所長),住同上。故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記載明確之被告名稱、所在地及其代表人之起訴狀及繕本。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行政法庭法官陳定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