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56號聲請人 奚淑芳 律師關係人 林和平
林美秀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林陳桂蘭 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5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林陳桂蘭之程序監理人,已於民國103年2月12日提出建議報告書。為此,請鈞院審酌程序監理人之酬金數額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除閱覽卷證、訪視或電話聯繫受監護宣告人林陳桂蘭及其妹妹 陳淑英 、配偶林和平、子女 林美青 、林美秀、 林美娟林育男林美玲 等人,並依據訪視或電話聯繫提出建議報告,且到庭陳述意見3次及程序監理人建議酬金數額為5,000元,另關係人林和平、林美秀對於本院詢問聲請人建議酬金核定5,000元一事,並未具狀表示意見等情,本院於審酌程序監理人所執行之上揭職務內容、本事件繁簡及程序監理人之勤勉程度,與程序監理人、關係人林和平、林美秀就聲請人所建議之酬金數額並未表示異議,認本件聲請人之報酬以5,000元為適當。關係人即林陳桂蘭之監護人林和平應於7日內向本院預納,上開費用得列為受監護宣告人林陳桂蘭之必要支出,由受監護宣告人林陳桂蘭財產支付。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美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