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小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多摩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新竹
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 律師
被   告  邱明仁 即永峰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邱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股法官繼續審理。
本件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
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3項
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工程問題引出之工程施作程度而生之金
額糾紛,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
二、依上開規定,本件裁定改簡易訴訟程許,並由原股承辦法官
繼續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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