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00號
原   告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喜濶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祐祥 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2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8,2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36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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