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00號
原 告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喜濶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祐祥 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2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8,2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36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