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37號
原   告  洪志謀
被   告  江新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二段566之5號8樓
之1,又其為現役軍人,現於成功嶺904旅政戰綜合科服役中
(臺中成功嶺郵政第90734號信箱),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第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俊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