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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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方水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聲他字第40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12年8月29日嘉檢松四112執聲他402字第1129025541號函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方水濱(下稱受刑人)先後犯如附表一、二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即附表一,下稱甲案),以及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確定(即附表二,下稱乙案),甲、乙兩案接續執行共計39年2月有期徒刑。然受刑人所犯甲案附表一編號3所示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97年3月20日,而甲案附表一編號4至10及乙案附表二編號2至17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3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因甲案附表一編號5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係在94年4、5月間,經比較新舊法後,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之規定,所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刑期上限不得逾20年。若再與甲案附表一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及乙案附表二編號1(有期徒刑8月)所示案件另予執行,而以甲案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為基準日,則甲案附表一編號3至10、乙案附表二編號2至17所示之罪可定應執行刑,並上限為20年,再接續執行前開甲案附表一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及乙案附表二編號1(有期徒刑8月),合計刑期最長不超過21年3月,與原本所應執行有期徒刑39年2月相較,已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自有一事不再理之特殊例外適用。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准許就受刑人甲案附表一編號3至10及乙案附表二編號2至17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經函覆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處分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2號裁定撤銷檢察官上開處分確定,惟檢察官仍再次以函文否准受刑人之重新定應執行刑聲請狀,是請求撤銷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之函文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數罪併罰各罪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原則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惟若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者,則屬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檢察官在有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定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受刑人自得以其有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憑以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以免因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應合計刑期致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而實務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原則上雖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至原定應執行刑,如因符合例外情形經重新定應執行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應失其效力,此乃當然之理,受刑人亦不因重新定應執行刑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數罪確定後,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即甲案)及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確定(即乙案),嗣受刑人於112年3月20日以上開甲、乙兩案接續執行,造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而具狀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於112年3月31日以嘉檢曉四112執聲他402字第1129009005號函復,認為前揭甲、乙案皆已定執行刑而生實質確定力,不符合定刑要件,而駁回受刑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後,受刑人執此向本院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2號裁定撤銷上開函覆之處分,嘉義地檢署仍於112年8月29日以嘉檢松四112執聲他402字第1129025541號函覆,認已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等情,再次駁回受刑人之聲請,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是本件受刑人應係針對前揭嘉義地檢署駁回其請求之函文聲明異議,先予敘明。
(二)參諸受刑人所犯之各罪,其中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係於97年3月20日判決確定,而附表一編號4至10及附表二編號2至17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則均在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是以,附表一編號3至10及附表二編號2至17所示之各罪,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
(三)另受刑人上開合於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其中附表一編號5之犯罪時間為94年4、5月間,經比較新舊法後,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則若扣除受刑人所主張之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刑後,受刑人上開附表一編號3至10、附表二編號2至17所應執行之刑為37年11月【計算式:【附表一原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2罪曾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附表二原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2月-附表二編號1之有期徒刑8月】=37年11月),顯然超過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上限20年,甚至逾越17年11月之久,反更不利於受刑人,客觀上責罰顯然不相當。
(四)再以,觀諸受刑人所犯之案件,就附表一編號3至10及附表二編號2至17部分,除有1次強盜案件外,餘多屬施用毒品、販賣毒品等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相關之案件,多數案件罪質實為相近。參酌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而保障受刑人權益之目的,將附表一編號3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而將附表一編號3至10及附表二編號2至17之數罪視為一體定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顯然較有利於受刑人,並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之本旨。
(五)綜上,本件業經本院認受刑人聲明異議非無理由而撤銷檢察官之處分,檢察官仍執相同理由以上開函覆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受刑人認嘉義地檢署之函覆有所不當,提起本件聲明異議,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12年8月29日嘉檢松四112執聲他402字第1129025541號函撤銷,由檢察官重新斟酌本案各項情況後,另為妥適之處分。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表一:甲案
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2年6月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95年10月17日95年10月17日96年1月29日96年1月29日94年4、5月間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78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78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736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2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2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96年度訴字第969號97年度上訴字第516號97年度上訴字第961號判決日期96年5月29日96年5月29日97年2月27日97年6月25日97年12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96年度訴字第969號97年度台上字第4465號97年度上訴字第961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6月20日96年5月29日97年3月20日97年9月12日98年1月9日
編號678910罪名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5年10月9日95年9月28日95年9月29日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429號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9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9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9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798號97年度訴字第2210號97年度訴字第2210號97年度訴字第2210號97年度訴字第2210號判決日期98年1月8日98年4月1日98年4月1日98年4月1日98年4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798號97年度訴字第2210號97年度訴字第2210號97年度訴字第2210號97年度訴字第2210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2月2日98年4月23日98年4月23日98年4月23日98年4月23日附表二:乙案
編號12345罪名偽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10日至97年12月18日97年1月27日00年00月間某日96年下半年某日00年00月間某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17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341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判決日期98年5月19日98年6月8日98年6月8日98年6月8日98年6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341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6月11日98年6月29日98年6月29日98年6月29日98年6月29日
編號678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10月有期徒刑15年10月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6年2月犯罪日期97年1月5日00年0月間某日00年0月間某日00年0月間某日97年1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判決日期98年6月8日98年6月8日98年6月8日98年6月8日98年6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6月29日98年6月29日98年6月29日98年6月29日98年6月29日
編號110000000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4月有期徒刑6年4月有期徒刑6年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00年00月間至00年0月間某日00年00月間至00年0月間某日00年00月間至00年0月間某日96年8月23日96年12月中旬某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判決日期98年6月8日98年6月8日98年6月8日98年6月8日98年6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6月29日98年6月29日98年6月29日98年6月29日98年6月29日
編號1617(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中旬某日97年1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102年度朴簡字第149號判決日期98年6月8日102年5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996號102年度朴簡字第149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6月29日1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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