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鐸寶股份有限公司
  、 張永以 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39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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