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鐸寶股份有限公司
、 張永以 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39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