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39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昌燄選任辯護人孟昭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一○○年度審訴字第一六八九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昌燄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於100年7月11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68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件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靖茹法官張震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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