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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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28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淵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曾淵山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雖將被告曾淵山之出生年月日「民國55年2月25日」誤載為「民國55年5月25日」,惟就被告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均為正確記載,故此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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