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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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6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志銘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陳采葳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張義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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