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七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不為該行為,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應提出所主張通行方案略圖並逕行送達台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
二、協調爭點、不爭點,並將準備書狀繕本逕行送達對造,正本寄達本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