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08號原告 張淑珍 被告 王健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 王建民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健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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