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484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相對人 陳拓欽
鄭煌彬 陳義鴻 陳義裕 陳義有 陳麗琴 陳麗惠 陳維 在 陳維福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177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4萬402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