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6985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未付款項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