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6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人之身體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起至翌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止,犯傷害人之身體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簡字第七五二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九二號等),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全案,認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