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6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十三時五十分許,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簡字第三八四號(偵查案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五0七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三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全案,認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