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9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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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9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廷海
曾麗君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廷海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打卡鐘壹台、100年5月份員工打卡片玖張、櫃臺通知開關壹個、計時器肆個、時代瘦身美容館店章壹顆、負責人楊廷海私章壹顆、女按摩師當日排班表伍張、女按摩師排班表肆張、客人聯絡名冊貳張、1月至5月客人紀錄單壹份、客人紀錄簿壹本、現金新台幣壹萬元,均沒收。
曾麗君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打卡鐘壹台、100年5月份員工打卡片玖張、櫃臺通知開關壹個、計時器肆個、時代瘦身美容館店章壹顆、負責人楊廷海私章壹顆、女按摩師當日排班表伍張、女按摩師排班表肆張、客人聯絡名冊貳張、1月至5月客人紀錄單壹份、客人紀錄簿壹本、現金新台幣壹萬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5至29列「並扣得打卡鐘1台、100年5月份員工打卡片9張、櫃臺通知開關1個、計時器4個、店章1個、負責人私章1枚、女按摩師當日排班表5張、女按摩師排班表4張、客人聯絡名冊2張、1月至5月客人紀錄單1份、客人紀錄簿1本、現金1萬元等物」應更正為「並扣得打卡鐘1台、100年5月份員工打卡片9張、櫃臺通知開關1個、計時器4個、時代瘦身美容館店章1顆、負責人楊廷海私章1顆、女按摩師當日排班表5張、女按摩師排班表4張、客人聯絡名冊2張、1月至5月客人紀錄單1份、客人紀錄簿1本、現金1萬元等物」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巫偉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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