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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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6年6月5日間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先於96年08月20日確定;又於96年06月25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2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96年10月21日確定在案等情,有附卷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是上開二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二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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