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6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一六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然念被告係因窘於生計,僅竊取沙拉油一瓶,價值不高,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