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6號附民原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中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華江 訴訟代理人 黃家來 附民被告 吳帛霖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施介元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