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原告0000-000000(詳卷)被告 李政治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鍾堯航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