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30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宜穆 即 何佳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何宜穆即何佳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