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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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4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信義國際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宜弘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為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三樓房屋所有權人且未繳納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起至一百零九年三月止之管理費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規約第十七條固規定管理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惟債務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業將該房屋所有權以信託原因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是債務人自該日起即非該房屋所有權人,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一百零八年七月起至一百零九年三月止之管理費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