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原告 黃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怡樺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依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