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51號上訴人即原告樺舍全媒體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康泰納仕綜合媒體事業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藍柏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卉蓁 、 王書明 、英屬維京群島商伊斯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25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