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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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張馥涵 (原名 張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1,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素玉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50,000元整及自民國94年10月28日自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1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收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之違約金。[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50,00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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