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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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18號債權人雙璽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俞建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炎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司促 字第 2118 號裁定(104.01.29)【本件裁判書】
  • 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 桃小 字第 194 號裁定(104.03.1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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