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18號上訴人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盈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皇州 、三菱旅行社有限公司間106年度重訴字第15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