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諭知被告無罪,經原告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三千元,訴之聲明第二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十萬元,總合計應徵之裁判費為一十萬三千元,惟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民國97年11月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前開裁定已於97年11月1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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