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和協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160元,應繳裁
   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8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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