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620號
原   告  林益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仁鴻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