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8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世忠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增載如下:
被告前於96年間因犯強奪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
訴字第2563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上訴駁
回後確定。嗣於100年4月13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台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構成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