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金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870、18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緩字第899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玖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金吉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70、186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2月21日確定,108年2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贓款新臺幣(下同)3900元(詳107年度查扣字第149號卷第4頁,107年度扣保字第1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蔡金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2月21日以107年度偵字第870、18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8年2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執行卷宗屬實。又本件扣案之贓款3900元,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見106他5025卷第29頁至第31頁,107偵870卷第7頁至第9頁、第36頁至第37頁背面),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扣保字第1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7查扣149卷第4頁)1份在卷可查,故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