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0二號
聲請人展新模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西│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元│WHA00五七0四│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司余金龍│湖分行││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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