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肆萬叁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叁仟捌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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