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三九號
原告潤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阿蔥 原告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大舜
(送達代收人 蔡雪苓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玖仟池佰陸拾壹元,折合銀元柒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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