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壹點貳公克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員警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一時五十分許,在台中縣太平市○○路○街○○號前,查獲被告甲○○,並扣得安非他命含袋重一點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已為不起訴處分,爰就前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一點二公克係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