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俊男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0七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又,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0七號被告曾俊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查扣如主文所示之安非他命淨重零點二公克,因被告曾俊男業經該署處分不起訴確定,爰聲請裁定將前揭違禁物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