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張裕助 被告 呂協聰
鄭竣元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本良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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