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45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莊偉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和 以上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5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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