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1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朝福 相對人 李英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所附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依前開規定,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范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