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1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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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61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御綸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調偵字第1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御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參罪,均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將雙方之債務糾紛向公司投訴,即以傳送LINE訊息方式恫嚇告訴人,造成其心生畏懼,實應譴責,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方法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蔣政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1515號被告吳御綸男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御綸不滿同事 林明儀 向公司投訴其與林明儀有債務糾紛,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附表所示訊息,恫嚇林明儀,致林明儀心生畏懼。
二、案經林明儀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吳御綸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明儀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LINE通訊內容截圖7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如附表所示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
檢察官蔣政寬附表┌──┬───────┬─────┬──────────┐│編號│日期│時間│訊息內容│├──┼───────┼─────┼──────────┤│1│民國105年5月│22時7分許│我不甘願就這麼讓你好│││19日││過、沒有讓妳也經歷一│││││些事,我不會這麼善罷│││││甘休│││├─────┼──────────┤│││22時27分許│我會好好挑選一種讓人│││││生不如死方法贈與你的│├──┼───────┼─────┼──────────┤│2│105年12月24日│4時50分許│我這輩子剩下的心願就│││││是殺你全家、我已經自│││││殺2次了,沒再怕死的│││││啦、你放心,剁你之前│││││,會先割下那根愛亂講│││││話的舌頭。│││├─────┼──────────┤│││5時2分許│眼珠子挖出來│││├─────┼──────────┤│││5時9分許│我有買西瓜刀要送你當│││││謝禮欸│├──┼───────┼─────┼──────────┤│3│106年1月12日│12時57分許│我只要沒吃藥,我就好│││││想衝去百貨找你而且讓│││││妳成為大家的焦點喔。│││││想到我就好興奮。當眾│││││挖出眼珠,那畫面一定│││││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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