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縣汐止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4月間起迄95年8月21日止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號(偵查案號: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67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占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