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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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О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五五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偵字第一八八八三、一八八八四、一八八八七、二一○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
扣案之非法重製他人著作遊戲光碟片世紀帝國伍片、世紀帝國二-征服者入侵參片、新仙劍奇俠傳拾陸片、新天使帝國壹片、 軒轅 劍三外傳-天之痕拾貳片、明星志願2000八捌片、大富翁地五代拾陸片、大富翁第四代陸片、軒轅伏魔錄玖片、仙狐奇緣拾貳片、新倚天屠龍記陸片、新蜀山劍俠傳玖片、神雕俠侶完結篇貳拾肆片、笑傲江湖玖片、新神雕俠侶捌片及風雲二-七武器貳拾片,共計壹佰陸拾肆片及光碟目錄伍本均沒收。
事實
一、乙○○基於意圖銷售營利之常業犯意,未經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某日起,在其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弄○○號住處,以其所有之電腦設備及燒錄機,將其在先所購得之由美商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之世紀帝國、世紀帝國二-征服者入侵;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新仙劍奇俠傳、新天使帝國、軒轅劍三外傳-天之痕、明星志願2000、大富翁五、大富翁
四、軒轅伏魔錄;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享有著作權之仙狐奇緣、新倚天屠龍記、新蜀山劍俠傳及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神雕俠侶完結篇、笑傲江湖、新神雕俠侶及風雲二-七武器等正版遊戲光碟片,以空白片擅自非法燒錄拷貝重製後,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之觀光夜市設攤販賣,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五十元之價格交付不特定之購買者,平均每月設攤七日,每日可得四千元之收入,憑供謀生,並以此為常業。
二、嗣於同年十月三日晚間十時許,在上址夜市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非法重製之遊戲光碟片世紀帝國五片、世紀帝國二-征服者入侵三片、新仙劍奇俠傳十六片、新天使帝國一片、軒轅劍三外傳-天之痕十二片、明星志願2000八片、大富翁地五代十六片、大富翁第四代六片、軒轅伏魔錄九片、仙狐奇緣十二片、新倚天屠龍記六片、新蜀山劍俠傳九片、神雕俠侶完結篇廿四片、笑傲江湖九片、新神雕俠侶八片及風雲二-七武器廿片,共計一百六十四片及光碟目錄五本。
三、案經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微軟公司訴由保安警察局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被告之供述: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自白,核與告訴代理人甲○○迭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非法重製之遊戲光碟片世紀帝國五片、世紀帝國二-征服者入侵三片、新仙劍奇俠傳十六片、新天使帝國一片、軒轅劍三外傳-天之痕十二片、明星志願2000八片、大富翁地五代十六片、大富翁第四代六片、軒轅伏魔錄九片、仙狐奇緣十二片、新倚天屠龍記六片、新蜀山劍俠傳九片、神雕俠侶完結篇廿四片、笑傲江湖九片、新神雕俠侶八片及風雲二-七武器廿片,共計一百六十四片及光碟目錄五本扣案可資佐證,足認係與事實相符,允可憑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三、法律適用:㈠按刑事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
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維生,縱令同時兼操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0七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乙○○大量擅自重製侵害著作權之盜版光碟片,並以設攤方式,意圖營利而交付予不特定人,頗具規模,持續時間非短,顯見應有為自己而持續反覆恃重製、售賣侵害著作權之盜版光碟片取利為營生之犯意,應認被告有常業犯罪之意思甚明。
㈡核被告本於常業之犯意,擅自重製電腦遊戲程式著作之光碟片,並意圖營利交付
予不特定人,恃為營生,其重製犯行部分,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常業罪;其意圖營利而交付予不特定人部分,係犯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罪為常業罪。
㈢另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與明知為侵害著
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行為,係不同之犯罪行為,尚難認彼此為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故被告上開所犯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常業罪及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罪為常業罪二罪間,係具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情節較重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常業罪處斷。
四、科刑及其審酌事項:審酌被告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牟利,足以嚴重危害他人知識產權及市場正常秩序,惟念其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甚具悔意,並協助告訴代理人查獲其他侵犯著作權案件,經告訴代理人當庭表示諒宥(惟未撤回告訴)並請本院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緩刑之宣告: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因缺乏法律專業知識初犯刑章,經此次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不致再犯,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六、沒收:扣案非法重製之遊戲光碟片世紀帝國五片、世紀帝國二-征服者入侵三片、新仙劍奇俠傳十六片、新天使帝國一片、軒轅劍三外傳-天之痕十二片、明星志願2000八片、大富翁地五代十六片、大富翁第四代六片、軒轅伏魔錄九片、仙狐奇緣十二片、新倚天屠龍記六片、新蜀山劍俠傳九片、神雕俠侶完結篇廿四片、笑傲江湖九片、新神雕俠侶八片及風雲二-七武器廿片,共計一百六十四片及光碟目錄五本,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予沒收。至被告用以非法重製之電腦及燒錄機,並未扣案,且無證據可證猶屬存在,爰不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先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之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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