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857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代理人 董文琪 之委任狀。
二、請提出債務人聖麒興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供債務人甲○○肇事責任之相關證明資料文件及其在聖麒興業有限公司任職之證明,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