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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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73號

原告 劉宗維

被告 劉恩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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